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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劳动合同纠纷指导性案例-末位淘汰
来源: | 作者:湖南良坤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5-03-04 | 16 次浏览: | 分享到:

杭州某有限责任公司诉员工王某劳动合同纠纷案裁判要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以下是关于末位淘汰的法律意见:

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角度


  • 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有明确规定,如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但 “末位淘汰” 并不在其中。

  • 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明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 “末位淘汰” 或 “竞争上岗” 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各地方司法实践也基本遵循这一原则,如安徽省、黑龙江省、贵州省、深圳市等多地的法院和仲裁机构都认定单纯以 “末位淘汰”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

企业使用末位淘汰的合规要点


  • 制定合法有效的考核标准和程序

    • 明确岗位职责:清晰规定不同岗位的职责内容、工作目标等,包括部门名称、岗位名称、管理权限等具体内容,为考核提供明确依据。

    • 量化考核指标:建立科学、客观、公正且多维度的量化考核指标体系,如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工作能力等方面都应有具体可衡量的标准。

    • 民主公示程序:考核制度的制定应履行职工民主程序,如征求工会或职工代表意见,或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向员工公示或告知,要求员工书面确认。

  • 建立合理的调岗、降薪和培训机制

    • 合理调岗:对绩效不佳的员工,若需调岗,调整前后的岗位应具有关联性,且要有合法有效的薪酬制度支撑薪酬调整,降薪需合理,不能借此大幅降低员工薪酬待遇。

    • 有效培训:提前告知员工培训制度,在规章制度等文件中写明培训的具体形式,包括需改进的内容与目标、培训方式、达标标准等,对员工进行针对性培训。

    • 二次考核:在调岗或培训后,要对员工进行第二次考核,收集员工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相关证据。

  • 遵循合法的解雇程序

    • 调查解雇保护情形:解雇前需调查员工是否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解雇保护情形,如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女职工在孕期等。

    • 通知工会:履行事先通知工会的程序,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纠正,用人单位应研究工会意见并书面通知处理结果。

    • 支付补偿:应支付代通知金或提前三十日向员工有效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按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的维权途径


  • 协商:劳动者若被以 “末位淘汰” 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其说明理由,看是否存在误解或沟通不畅的情况,争取通过协商解决问题,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获得合理补偿。

  • 仲裁:若协商不成,劳动者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注意在规定的时效内提交仲裁申请和相关证据。

  • 诉讼: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劳动者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