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例:2024年5月,李四入职某建筑公司负责工程项目,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为该项目投保了团体工伤险,但未能提供人员参保名单。同月,李四在作业时被水钻机搅伤,建筑公司支付了全部医疗费。
2024年7月,建筑公司与李四和解协议:建筑公司一次性赔偿1.5万元,事后李四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建筑公司主张权利,随后建筑公司向李四支付了1.5万元赔偿款,李四出具了收据。
2024年11月,李四申请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认定为工伤十级伤残。李四随后劳动仲裁,裁定赔偿额为13.5万元。于是李四要求建筑公司支付余款12万元。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支持了李四的申请,后建筑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建筑公司支付李四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12万元。
一般情况下,“工伤私了协议” 履行完毕后是不能反悔的,但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反悔,具体如下:
【可反悔的情形】
存在重大误解:如果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对工伤的严重程度、赔偿标准等重要信息存在误解,导致其作出了与真实意愿不符的意思表示,那么可以请求撤销协议。例如,劳动者在不清楚工伤可能导致的伤残等级及相应赔偿标准的情况下,签订了赔偿金额较低的私了协议,事后经鉴定发现伤残等级较高,实际应得赔偿远高于协议约定金额,这种情况下可认定为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如果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明显低于法定的工伤赔偿标准,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那么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协议。比如,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急需用钱治病或对法律规定不了解等弱势地位,以较低的赔偿金额与劳动者达成私了协议,而该金额与劳动者依法应得的赔偿相差悬殊,这就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形。
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如果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协议,或者以胁迫的手段强迫对方签订协议,又或者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协议的签订显失公平的,受欺诈、胁迫或处于危困状态的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协议。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基于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情形下签订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可撤销的。
【不可反悔的情形】
协议内容合法有效且双方自愿履行:如果私了协议是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上述可撤销的情形,并且双方已经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完毕各自的义务,那么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随意反悔。
已放弃相关权利:如果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明确表示放弃了某些工伤赔偿权利,并且这种放弃是其真实意思的体现,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情形,那么在协议履行完毕后,一般不能再以相同理由要求重新获得相应赔偿。例如劳动者在协议中明确表示放弃了后续的工伤复查及相应赔偿请求权等情况。
提示:发生工伤事故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在平等自愿协商,赔偿金额在一定的合理范围,确保工伤者享受应有待遇,避免后续可能存在的反悔的风险。